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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违法吗?

imtoken老版本 2023-01-18 09:34:08

近年来,有许多涉及比特币的案件已上法庭。但从相关裁判文书来看,法院在面对这一新兴问题时,裁判尺度不一,法律定性冲突,适用法律存在一定错误。在立法进一步明晰之前,本文认为最高法院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纠正。

第二

截至2017年12月2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共有65份,其中近两年无论是比特币和/或关联交易受法律保护和法律定性,有6个典型案例(不完全统计)。

六个案件,按照法官时间倒序排列如下:

1.2017年11月21日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2017)川1011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规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因此,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 2017年9月,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指出:代币发行(ICO)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作为货币。采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清算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本案虚拟矿机及其生产的基金币本质上是虚拟商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性质相同,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虚拟矿机及其资金币等非法物品,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已完成代币(包括各种发行融资中使用的“虚拟货币”)发行和融资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应做好清关等安排。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标的物违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即即公序良俗),因契约而取得的财物应归还。

2.2017年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TikTok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在线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买比特币违法吗,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具有实际意义。货币上。在本质上,分时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公民作为非法物品投资和交易滴答货币。他们的行为虽然是人身自由的问题,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高玉平直接将投资资金交给被告鲍立宏的男友曹,用于投资在TikTok平台购买矿机。 Ping支付了TikTok的所谓收益,高玉平与曹而不是鲍立宏构成了合同关系。高玉平委托曹投资交易TikTok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后果应由高玉平承担。因此,本院不支持原告高玉平请求被告鲍立宏退还购买蜱的35990元资金的请求。

3.2017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17)京0108民初1296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王铁良在火币公司托管的火币网注册,投资比特币交易。火币网为用户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在线交易平台服务,不作为卖家或买家参与数字资产的交易。资产行为本身,所以王铁良和火币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比特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但提醒各部门加强对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普通老百姓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但需要理性投资;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和其他服务的互联网站点应该是在线的。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本案中,火币网向工信部备案,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审核通过了2015年和2016年的年检。 《火币用户协议》还对用户的投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提示。用户应根据自身情况谨慎投资,承担损失风险责任。在诉讼中,王铁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火币网的运营是非法的。他认为,以比特币不存在为由,与火币公司的合同关系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不支持其要求火币、大货、多智中川共同追回各自交易损失的诉讼。

4.2016年11月25日,辽宁省沉阳市铁西区法院(2016)辽0106民初5132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钻石1号矿机售后回租协议》,约定被告将比特币1号矿机钻石1号出售给原告,原告将机器租回给原告。被告,被告支付租金。现在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27日至2016年1月14日期间的租金328,905元(共325个工作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

5.2016年10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16)沪0104民初24809号民事判决书

本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蔡泽廷向被告黄凤祯汇款购买比特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现因国家政策调整,涉案网站已关闭,但被告未在网站公布的期限内退还原告款项,应承担退还和违约责任。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6.2016年4月11日山东省商河县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定比特币是一种P2P形式的数字货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 ,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因此,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本院认为,非法的比特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原告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误将自己的比特币汇入被告账户,但这种交易在我国并不存在。受法律保护,其行为后果自负。

从以上六项判决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对于比特币及其相关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可能会做出完全相反的判断。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山东省商河县法院等法院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协议也属于无效合同,或相关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

北京海淀区法院、上海徐汇区法院、辽宁沉阳铁西区法院等其他法院均明确相关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其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一步表示买比特币违法吗,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投资和交易比特币。

三个

本文认为比特币及相关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原因如下:

首先,2017年10月实施的《民法通则》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杨立新教授认为,网络游戏中的比特币、武器……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动产。

其次,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渐认识到它包括虚拟网络账号(如QQ账号、微信账号、邮箱账号、游戏账号),以及账号中的虚拟物品(如游戏游戏账号中的设备、虚拟货币、礼物等)是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

第三,央行等五部委先后发布了两份通知,分别是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9月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否认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对代币融资进行了负面的法律评估(涉嫌违法犯罪),但从未发现比特币违法。相反,《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商品在互联网上的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我将讨论包括央行在内的上述五部委监管政策的审查,这里不展开。需要明确的是,在民事领域,自由就是不受法律禁止的自由。这里的自由不仅是指自行承担风险从事相关行为的自由,也意味着从中获得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认定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进而认定相关交易或协议无效,是一种误解。

作为财产权的客体,相关合法权利人应受法律保护;在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之前,最高法院应根据现行法律,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司法裁判规模,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资产受法律保护,并相应地受到法律保护。以防止上述错误判断再次发生。

具体来说,首先,在民事领域,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保障合法权益和比特币等虚拟财产权利人的利益,追究相关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其次,在刑事领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程序和工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相关犯罪作为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

四个

为避免误解,最后要声明的是,本文不主张所有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均应受法律保护。相关虚拟货币涉及传销、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合同法规定相关交易无效的,由司法机关以合同无效处理;企业从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的,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文唯一的异议是上述判决书仅以标的物为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为由否定当事人相关权益的错误判断。

例如,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法院于2017年10月29日(2017)新2327民初1849号)作出的以下民事判决书,是针对被禁山寨“” Dark Coin”(责任人因组织和领导传销被判刑,并非真正的“Dark Coin”即Dash),本文完全赞同本判决的推理部分:

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法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购买“暗币”并委托网络平台管理人员进行投资理财活动,被取缔和破解被公安机关查处。这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因此,原被告、原告、被告与“暗币”网络平台购买“暗币”理财交易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 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了由原告支付自己的房款的承诺。被告的不当言行导致原告未能转让“暗币”,增加了原告委托理财投资“暗币”的风险。被告的言行与原告不可挽回的资金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其承诺和保证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于被告的担保是基于原告委托投资“暗币”的无效民事行为,应认定该承诺和担保无效。但是,担保人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民国:“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部分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被告李刚将原告开发为线下,为实现开发线下获取利益的目的,通过原告承诺保证言行不当,未将其持有的“暗币”转让,导致原告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丹特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被告收到原告的21170元现金并交付给谭健,谭健也因原告无法追回资金而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解除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退货的,应当减价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原、被告委托的网上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损失。故障的大小。因此,本案被告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对原告承担责任。不收回少于三分之一资助部分的责任。被告因担保合同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网络和网络平台管理人员要求赔偿。综上所述,本院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