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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5万元以上可能构成犯罪

下载imtoken被盗 2023-05-11 05:14:18

(四)逃离、转移资金、藏匿财产、逃避还款;

(五)将透支资金用于犯罪活动;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并拒绝归还的情况。

第七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托收,视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托收”:

(一)透支超过指定限额或指定期限后;

(二)收款方式应能确认持卡人收款,除非持卡人故意逃避收款;

(三)两次收集之间至少间隔 30 天;

(四)遵守有关收集规定或协议。

是否为有效托收,应根据电话录音、信息服务记录、信件服务回执、电子邮件服务记录、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名等托收原件进行判断发卡行提供的证明材料。

开证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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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大额”;数额为100万元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巨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认定为“特别巨额”。 .

第九条 恶意透支金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时实际尚未清偿的透支金额,不包括开证机构收取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费用。银行。退回或支付的金额视为实际透支本金的退回。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票据(透支票据、还款票据)等证据材料,结合提出的抗辩、抗辩和抗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恶意透支金额应当结合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审查确定;恶意透支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法务会计、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审查确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在核实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基础上,确定恶意透支金额。

开证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银行公章。

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诉前全额退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予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额退还或者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因信用卡诈骗被处罚两次以上者除外。

第十一条发卡银行变相以信用卡透支形式非法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申请。构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论处。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机)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的,如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金融机构不能偿还20万元以上资金,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10万元,认定为刑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情节严重”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逾期100万元以上资金,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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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以上述方式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信用卡罪定罪处罚。刑法。

第十三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

(201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9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

为了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非法买卖外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现印发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的处理。现就结算业务适用法律及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利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人支付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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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向他人提供套现公司银行结算账户或将公司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的服务;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兑现服务;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案件。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或者变相出售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刑法中,作为非法经营的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

(一)违法经营金额500万元以上;

(二)违法所得金额超过10万元。

违法经营金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违法经营为“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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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被刑事立案调查;

(二)两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外汇交易受过行政处罚;

(三)拒绝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拒绝配合追缴工作非法经营5万元应该怎样定罪,导致非法资金无法追回;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

(一)违法经营金额超过2500万元;

(二)违法所得金额超过50万元。

违法经营金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25万元以上,且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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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法律或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协助恐怖活动罪 洗钱罪,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两次以上,依法应当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尚未处理的,违法经营金额或违法所得金额累计计算。

在同一案件中,违法经营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分别构成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七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照违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确定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依法一并确定或者分别确定。以下罚款。

第 8 条符合本解释第 3 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将违法所得退还,可以从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给予处分。没有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广泛适用范围和认罪认罚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处理。

第九条:单位违法从事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按照定罪标准处以罚款,并负直接责任并对本解释规定的量刑监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开户地、资金收付地、资金划拨账户开立地、资金用于犯罪活动的开立地。账户在哪里运作,交易对手资金在哪里交付和汇出。

第十一条 外汇犯罪数额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兑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的罪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境内银行人民币中间价折合人民币。对犯罪当日的货币,或该货币在国内银行或国际外汇市场上对美元的汇率。以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计算。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购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外汇(发市[1998]20号)与本解释不一致的非法经营5万元应该怎样定罪,以本解释为准。